保定振通市政路桥有限公司

保定振通市政路桥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徐民初字第1900号 原告保定振通市政路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农民。 委托代理人***,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农民。 委托代理人***,徐水县安肃永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振通市政路桥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