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502民初2047号
原告:卜某,男,1960年7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本溪钢铁(集团)第二某乙筑工程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本溪市平山区。
被告:本溪钢铁(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水塔路八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三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卜某诉被告本溪钢铁(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卜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赔偿我2010年10月31天高空电焊工合格同工同酬工资2550元;2.因工段某李某不给我焊帽,导致眼睛被电焊光渣伤害坏了,应继续给我治疗;3.因此事我家2010年11月被砸,请追查制裁并赔偿;4.因此事少交的各项保险,应追加补交各项保险。事实与理由:2024年4月我举报安全生产隐患问题,本溪市应急管理局和应急管理部回复:没有安全隐患问题,核查钢结构焊工焊接,没有发现不合格,证明我卜某焊接的合格。就此事件,2022年9月又一次向本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2350监督领导和本钢二某乙公司领导联合核查我焊接的钢结构没有安全隐患问题,证明我焊接的钢结构合格。2011年4月,我向本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工段某李某强迫我高空做电焊工作。我工种是力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位自称是管本钢的处长对我说:工段某强迫你高空做电焊工工作,违规操作违法,罚本钢二某乙公司20000元块钱,但是,二某乙公司效益不好就不罚了,关于段某不给你焊帽,眼睛被电焊光渣伤害坏了,我跟本钢二某乙公司安某说过了,你跟他们协商解决,要书面回复不给,你爱上哪告上哪告。我通过上访某甲公司总经理张某,批示每月给我买药治疗眼睛钱400元,直到退休。本钢二某乙管道队队长孟某恶狠狠对我说:“开工资给你,不开工资就不给。管道队书记、工会主席顾某对我说:给你买药治眼睛钱可以,有四不准你得答应,一不准向上级领导反映情况;二不准向领导反应情况;三不准劳动仲裁;四不准上访,才给钱。我为了保住眼睛,签字了。2010年10月,本钢二某乙管道队加工段承建本钢二钢厂火焰清理厂房钢结构施工,工段某李某强迫我高空做电焊工工作,我说我工种是力工,李某恶狠狠对我说,我就是安排错了,你也要执行,不干回家去,一切保险不给交。我问段某李某,每天给我工资多少钱,李某说每天给你70元,我跟雇佣临时工力工地面工作一样,没有危险性,一个雇佣的电焊工得意地说,一天150元,发新焊帽,段某李某不给我,只给一个黑眼镜代替焊帽。因段某李某对我怀恨在心,起因是李某担任工段某头一个月,给我发工资1700元,一个叫陈某的职工,对段某李某说,你给他那么多钱,他也不请你喝酒,给他点就行,饿不死就行。在领工资时在工资表上只签字,工资数额被挡住。2023年5月,本钢信访部接待员赵某对我说:一、二、三建工资表都是潜规则,先签字,后填工资数额,这样他们可以贪污工资。2008年8月,工段某李某对管道队材料员曹某说,他能干我也不给他,我就是不给他。2010年11月领10月份的工资,工段某李某给我的工资是2000元,我问李某,我高空做电焊工31天,应得工资2170元,少170元,段某李某说,分到你这没钱了。我眼睛多次被电焊光渣伤害,你们不管,我问他管道队给你工段多少工资款?李某说二某乙公司给管道队10000块钱工资款,我说那不对,10000元钱工资款,一个人能领几个钱工资,你们领导雇佣临时工十多个,管道队光办公室人员二十多人,本工段这么多职工,我都领到2000元工资,这钱是谁拿的,是你李某拿的吗?李某急眼了,恶狠狠对我说:你去找去,你去告去。2010年11月,讨要工资,我向管道队队长康某反映情况,康某给我100块钱工资,差70元不给,工资表不准查看。我问管道队劳资员郭某,2010年10月工资款,二某乙公司给管道队多少钱工资款,郭某说给30000元工资款,我问二某乙公司劳资科姓崔的女干部,姓崔某说,二某乙公司给管道队工资款是40000元工资款。这就是变相贪污工人工资。2010年11月,工段某李某恶狠狠对我说再去找工资款和伤害眼睛的事,按旷工旷职处理。在火焰清理工程工地,一个临时工叫老某,是工段某李某的社会朋友。这个叫老某的对工段某李某说:“我给你找人上他家,家给他扒了,天天砸他家墙,他不敢报警,他敢报警就给他送进去,让他吃牢饭去,我们黑白两道都有人,让他找,让他告,查看什么工资表,开除他。”2010年11月,有一天的后半夜,我被砸墙声惊醒,我多次跑到阳台,看见一个黑影往23号楼跑去,为了保住工作,我没敢报警。2018年6月12日下午,我家19号楼二单元一层右手门妇女和其他多个妇女在我家阳台附近,变相说狠话给我听:别说砸他家阳台,连人一块砸。变相挑衅拿石头要砸我家,说上你家削你,被其他妇女拉住,我在家阳台里站着说:你敢上我家打我,我就拿刀给你脑袋剁下来。不知谁报警,警察找我说,你拿刀行凶,我说,我拿刀没出屋站在阳台上防身。2019年3月,我站在4单元天桥上看见、听见五单元天桥下一层中门妇女和另一个妇女说话,这个妇女对中门妇女说:人家恨他,才把他家阳台砸了。这个妇女我认识,是我家阳台前二层小楼的妇女。2020年5月,22号楼5、六单元大平台上一个妇女对大伙说:他2010年让李某给整啦,2011年没让他上班,给他整到某乙出劳务去了。这个妇女是22号楼五单元一层左手门妇女。就是这个妇女,2009年8月在22号楼五、六单元大平台上对大伙说:告诉李某拿砖砸他,他能干也不给他,就是不给他。关于我家阳台被砸问题和这个妇女说的话,2019年3月,我向派出所社区民警沈某反映了。2016年10月,我家阳台前,二层小楼下多男女声音喊叫说,他给二某乙告完了,告地二某乙人说了,绝饶不了他,砸他家阳台玻璃,他家那破阳台,让他冷着点。就是这帮人在2021年7月,二层小楼下多男女声音喊叫说,他再上这地方照相干死他。那年,国务院第二巡查组来二某乙了,二某乙领导气完了,气的肯定收拾他,让大伙骂他。2011年,我家棚顶男声大声说,他家那破阳台……总是有威胁我的声音。2017年9月15日上午8时3分,五单元桥下中门妇女喊叫,煽动二楼,让二楼骂他。请求法官能查清事实,还我公平公正,支持起诉人主张。
经审理查明,(2021)辽0504民初1425号查明:原告系本溪钢铁(集团)第二某乙筑工程有限公司单位职工,工种为力工。2010年10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被告单位临时指示原告从事焊点焊接工作任务,约定每天70元工资,原告干满31天,被告给付原告工资2100元,尚欠原告70元未付(有证据表明系因原告完成的数量、质量不过关扣除)。
另查,本溪钢铁(集团)第二某乙筑工程有限公司被被告吸收合并,已注销。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原告卜某第一个诉讼请求赔偿2010年10月工资2550元,已在(2021)辽0504民初1425号民事裁定书中处理完毕。卜某此次就该工资提起的本次诉讼,属于重复诉讼,依法应予驳回。关于原告主张治疗眼睛及追查家中被砸一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补缴保险一节,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补缴保险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卜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裁定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