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财保25号
申请人:温州市兴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景山街道荣新路5号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58904568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北京炜衡(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北京炜衡(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温州市宜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东龙路151号东立景园1、2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MA2CQ104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温州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温州市兴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温州市宜品超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向本院转交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温州市兴工建设有限公司以防止被申请人温州市宜品超市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为由,向本院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温州市宜品超市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中心,账号:20×××79)内的存款人民币2213839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以保函的形式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温州市兴工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温州市宜品超市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开户行: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中心,账号:20×××79)内的银行存款,保全金额以2213839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代书记员任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