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达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知达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1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6年5月12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条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知达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号院中林置业大厦*座***号。 法定代表人:**漂,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奥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知达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的(2017)京73民初1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上诉人**于2019年9月11日向被上诉人北京知达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返还开发费人民币45000元,该款直接支付至被上诉人代理人***的账号(已履行),并由***代收并转交至被上诉人北京知达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0元,由被上诉人北京知达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25元,由上诉人**负担; 三、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之日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