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永昌建设有限公司

雅安市雨城区九龙水库管理所与广元市永昌建设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川18民终5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雅安市雨城区九龙水库管理所,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晏场镇后经村。 法定代表人:***,该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元市永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兴安路103号永昌钰苑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雅安市雨城区九龙水库管理所(以下简称九龙水库管理所)因与被上诉人广元市永昌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昌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23)川1802民初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九龙水库管理所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九龙水库管理所的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永昌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永昌公司在案涉投标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情形是客观事实。二、永昌公司交的投标保证金违反了九龙水库管理所的招标文件要求,九龙水库管理所有权要求永昌公司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担责任。本案招标文件内容约定清晰明确永昌公司作为投标人除递交案涉保函外,同时也递交了经公司签章确认的《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等资料,在这些资料中,永昌公司均明确表示:如存在以上两种虚假投标行为,自愿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0.16和其他有关规定承担责任,永昌公司应当承担30万的投标保证金被没收或不予退还的不利后果。 永昌公司辩称,一审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适当、审理程序合法,依法应予支持。恳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九龙水库管理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永昌公司立即向九龙水库管理所支付投标保证金30万元;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由永昌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2年5月,九龙水库管理所因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九龙水库库周公路复建工程(河口线)项目,在网络线上公开进行招投标。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投标保证金载明“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采取现金或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的方式提交。由投标人自行选择;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30万元”;3.4.3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撤回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3)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10.26虚假投标的处罚:“投标人以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除按《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处理外,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单,取消其一至三年内参加雅安市所有国家投资工程项目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永昌公司以投标保函方式向九龙水库管理所提供30万元担保金额作为投标保证金,该投标保函载明:“一、本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叁拾万元(大写)。二、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为该工程的投标有限期或延长的投标有限期后二十八日(含二十八日),延长投标有效期无须通知我方。三、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内,如果被保证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受益人可以向我方提起索赔:1.被保证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2.被保证人在投标有限期内收到受益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不能或拒绝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合同;3.被保证人在投标有限期内收到受益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不能或者拒绝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第五条、受益人的索赔通知应当说明索赔理由,并必须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内送达我方”。永昌公司向九龙水库管理所提交了工程《投标文件》。经招投标,2022年5月23日,确定永昌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九龙水库管理所于2022年5月25日发布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间,九龙水库管理所收到质疑函,经雅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于2022年8月15日作出川18**交罚(2022)1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永昌公司在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九龙水库库周公路复建工程(河口线)项目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65905.38元(陆万伍仟玖佰零伍元叁角捌分)的行政处罚。2022年9月9日,九龙水库管理所作出关于没收投标保证金的函,该函载明:“你公司本次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现函告你公司,承担30万元投标保证金支付义务,请于15日内(2022年9月25日前)完成支付义务”,该函于2022年9月13日被签收。2022年9月26日,九龙水库管理所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该函载明:“1.请你司在2022年10月11日向九龙水库管理所支付投标保证金300000元。2.如你司未主动履行上述责任,我事务所将代表九龙水库管理所采取法律措施维护其合法权益;届时产生的一切后果概由你司自行负担”,该函与2022年9月27日被签收。之后,永昌公司未向九龙水库管理所支付款项。 一审法院认为,九龙水库管理所作为雅安市雨城区九龙水库库周公路复建工程(河口线)项目的招标人,向外公开发布《招标文件》的行为,应视为要约邀请,永昌公司作为投标人参与投标,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以投标保函的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行为视为要约,九龙水库管理所在接收永昌公司提供的投标书及在招标文件上第3.4.1条三种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之外的投标保函后,完成此次招投标活动的行为视为认同永昌公司的要约并达成合意。双方之间形成的招投标买卖合同关系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约定履行。本案中,永昌公司未违反提交投标保证金的约定,其在此次招投标活动中虽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但依据《招标文件》中对于违规的处罚方式为“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没收”,故九龙水库管理所请求判令永昌公司立即支付投标保证金30万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百七十一条、第四百九十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驳回九龙水库管理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九龙水库管理所负担。 二审期间,九龙水库管理所、永昌公司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永昌公司不应当支付九龙水库管理所投标保证金30万元。理由:第一、永昌公司提交的投标保函虽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永昌公司在投标时提交的投标保函、投标文件经过审核并通过后被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一审认定招标文件为要约邀请,永昌公司提交投标文件、以投标保函的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行为视为要约,永昌公司被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行为属于九龙水库管理所认同永昌公司要约并达成合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第二、永昌公司提交的投标保函并未对永昌公司在投标过程中的弄虚作假骗行为进行担保,应视为永昌公司对招标文件中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为不予退还投标证金内容的变更且得到九龙水库管理所同意。 综上所述,九龙水库管理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雅安市雨城区九龙水库管理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