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1民初8063号
原告:***,男,1960年12月10日出生,住新沂市。
被告:中交三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浦电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霞,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交三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唐恒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凡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