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三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交三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民终2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2年12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勇虎,湖南湘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亚军,男,汉族,1964年2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三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婷,湖南金州(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尹宇,男,汉族,1987年4月14日出生,中交三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闵邓宇,男,汉族,1981年5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佩玲,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城乡铁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平政路街道平政路1号410地段1栋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彭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鑫,湖南人和人(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虹,湖南人和人(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城铁站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平政路街道平政路1号410地段1栋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彭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鑫,湖南人和人(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虹,湖南人和人(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南省盛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岸街道东屯社区塘桂路156号盛隆佳园4栋404房。
法定代表人:张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上海汉盛(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邓进军,男,汉族,1964年3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交三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闵邓宇、湘潭城乡铁路投资有限公司、湘潭城铁站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湖南省盛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邓进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0)湘0304民初4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0)湘0304民初42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626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苏楚湘
审 判 员 曾波毅
审 判 员 田 晴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郭太盛
书 记 员 谭 茜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