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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903民初1302号
原告:***,男,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浙江壹和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三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娟龙,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然,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滋奔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干镇商会路1号-5(502室)07工位。
法定代表人:俞望达。
原告***与被告中交三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滋奔腾物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现以双方和解,本案诉讼已无必要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袁承志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庄嘉超
代书记员李臻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