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507民初588号
原告:湖南弘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伟钦,广东法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少贤,广东法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1。
被告:中交三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原告湖南弘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三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湖南弘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弘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吴 映 君
人民陪审员 吴 宏 佳
人民陪审员 吴 盛 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辛丽冰(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