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902执2486号
福建省安开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略阳县汇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安开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略阳县汇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一案,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902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省略阳县汇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安开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陕西省略阳县汇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69931元(本金1700000元,截止2024年11月26日利息333859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2792元,执行费2328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0902执2486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