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仪仪表有限公司

江苏贝宜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江某某仪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31民初2216号 申请人:江苏贝宜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大兴工业园区四期十七号。 法定代表人:**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同泰大道28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贝宜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仪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贝宜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仪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其他相应财产,保全金额650000元。申请人江苏贝宜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执行,申请人江苏贝宜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仪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其他相应财产,保全金额650000元。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江苏贝宜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