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仪仪表有限公司

江苏贝宜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江某某仪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31民初2216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贝宜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大兴工业园区四期十七号。 法定代表人:**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同泰大道28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保全申请人江苏贝宜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仪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2021)苏0831民初221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仪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其他相应财产。现因原告撤诉,故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仪表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