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仪仪表有限公司

江苏润仪仪表有限公司、某某拜尔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31民初1396号之一 原告:江苏润仪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金湖经济开发区(金湖县金湖西路南侧、同泰大道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律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律实习律师。 被告:***拜尔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堆沟港镇(化学工业园)亚邦路东侧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润仪仪表有限公司与被告***拜尔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9日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润仪仪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84元,减半收取1042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962元,由原告江苏润仪仪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