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民终27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精锐跃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洪彬,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原审第三人:成都市白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森林,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邓俊,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精锐跃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顾洪彬、原审第三人成都市白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20)川0704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未按人民法院指定期限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申请减、缓、免审批手续或者申请未获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兵
审判员 于红霞
审判员 肖玉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顾鸿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