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103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林,四川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晋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新平镇龙马村村委会综合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韩晓斌,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白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阳大道二段**。
法定代表人:刘森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豪,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建,男,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晋生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市白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2019)川0132民初2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在案涉工程中减项工程量事实未调查清楚,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2019)川0132民初23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6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夏 伟
审判员 张卫敏
审判员 李 玲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海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