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0民初1907号
原告:成都市白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阳大道二段2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2375759C。
法定代表人:刘森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道富,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明芝,简阳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简阳市云龙镇方井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云龙镇方井村7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10185ME12685449。
负责人:袁义祥,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均德,系村民。
被告:简阳市云龙镇玉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金马镇玉泉村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10185ME1268560Y。
负责人:王利,村长。
第三人:简阳市云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云龙镇云西街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1850085436404。
负责人:夏琴,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辉,云龙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明义,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市白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简阳市云龙镇方井村村民委员会、简阳市云龙镇玉泉村村民委员会及第三人简阳市云龙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成都市白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简阳市云龙镇玉泉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简阳市云龙镇方井村村民委员会及第三人简阳市云龙镇人民政府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白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白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15元,由原告成都市白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赖玉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肖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