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恒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顾全与酒泉市恒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902民初3763号 原告:***,男,甘肃省酒泉市人,住甘肃省酒泉市。 被告:酒泉市恒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阳关路1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139XX****XX 原告***与被告酒泉市恒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