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3033号
原告:成都某艺术饰品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
原告成都某艺术饰品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成都某艺术饰品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某艺术饰品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