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平凉路桥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平凉路桥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02民初17号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华亭市石堡子开发区居民。
被告:甘肃平凉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定北路金润国际2号楼603室。
法定代表人:靳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甘肃平凉路桥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张  雅  婷
审判员     贾如意
审判员      白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段鑫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