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民终4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锁南镇东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马子仁,该县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甘肃春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高华,东乡县锁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平凉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靳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华,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交通局。住所。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锁南镇东西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马进明,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世劼,该局副局长。
上诉人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平凉路桥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交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29民初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韩高华,被上诉人甘肃平凉路桥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华,原审被告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交通局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世劼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有关机关对案涉项目建设情况委托第三方进行核查,在调查核实中发现案涉项目建设中可能存在严重职务犯罪、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相关部门将对其中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该审查结果直接指向案涉项目《结算审核报告》,进而影响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为了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公平公正解决纠纷,本案宜由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29民初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9757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静
审判员 李元博
审判员 盖维张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