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802民初4923号
原告:泾川东胜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甘肃平凉路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某。
原告泾川东胜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平凉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泾川东胜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4元,减半收取计2302元,由原告泾川东胜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范小东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春辰
书记员 朱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