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平凉路桥有限公司

兰州鑫永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甘肃平凉路桥有限公司、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824民初1366号
原告:***永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某。
被告:甘肃平凉路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景某。
被告:**,住甘肃省平凉市。
原告***永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平凉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永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4元(已减半),由原告***永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王爱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亚亚
书记员 黎 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