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市金桥阳光文化创意传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1103执168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
被执行人:永州市金桥阳光文化创意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市金桥阳光文化创意传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