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1103民初426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清桥路**。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永州阳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数码港****
法定代表人:罗江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诉被告永州阳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现原、被告双方有意和解,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