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103民初2836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南永州市冷水滩区清桥路44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永州市金桥阳光文化创意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北路5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与被告永州市金桥阳光文化创意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诉被告永州市金桥阳光文化创意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但不能提供被告永州市金桥阳光文化创意传媒有限公司的准确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被告信息不详,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本案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驳回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的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39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