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103民初1280号 原告:***,女,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清桥路4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