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103民初1280号
原告:***,女,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清桥路4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