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

某某、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道县分公司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24民初32号 原告:***,男,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居民,住湖南省道县。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道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477447623X0,住所地道县潇水中路27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763250307D,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清桥路44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道县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道县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