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24民初32号
原告:***,男,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居民,住湖南省道县。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道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477447623X0,住所地道县潇水中路27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763250307D,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清桥路44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道县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道县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