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华鑫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921执24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甘0921民初17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各类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冻结限额12080.00元(含执行费8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若冻结被执行人账户内存款达到限额12080.00元,被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解除其他账户的冻结。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