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春宇舞台设备有限公司

香格里拉市仁华置业有限公司、浙江春宇舞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民终134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香格里拉市仁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迪庆州香格里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春宇舞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香格里拉市仁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春宇舞台设备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6民初14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一审法院于2023年4月7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香格里拉市仁华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