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3民初3436号
原告:浙江澳特美文体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91563146P。住所地余姚市马渚镇渚北西路6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阳***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春宇舞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704288073P。住所地建德市乾潭镇建北北路8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澳特美文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春宇舞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澳特美文体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澳特美文体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照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江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