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春宇舞台设备有限公司、香格里拉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8167号
原告:浙江春宇舞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乾潭镇建北北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704288073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香格里拉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迪庆州香格里拉市达娃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421325262746E。
法定代表人:苏齐。
原告浙江春宇舞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香格里拉市**置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浙江春宇舞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春宇舞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彭 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