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春宇舞台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春宇舞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07民初4199号 原告: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2号院5号楼9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573160968P。 法定代表人:丑红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春宇舞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乾潭镇建北北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704288073P。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春宇舞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791元,由原告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焦 颖 书 记 员 *** 附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