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春宇舞台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方达舞台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春宇舞台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桂0902民初5266号
原告广州方达舞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浙江春宇舞台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玉林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方达舞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29元,减半收取计9765元,由原告广州方达舞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健才 人民陪审员  周雁英 人民陪审员  李 红
法官 助理  牟健敏 书 记 员  李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