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春宇舞台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斯迪讯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春宇舞台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82民初3192号之二
原告重庆斯迪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春宇舞台设备有限公司、***、程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重庆斯迪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春宇舞台设备有限公司、***、程亮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开庭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春宇舞台设备有限公司、***、程亮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斯迪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36元,减半收取计241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99元,合计4117元,由原告重庆斯迪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 双
书记员 潘奕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