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982财保1号
申请人:安陆市知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碧涢路佳禾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2050006910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陆市府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中铁大桥局武汉桥梁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六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5683790178。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安陆市知明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大桥局武汉桥梁特种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的存款1947664.50元予以冻结(银行账号:4200********)。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安陆市知明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陆市知明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大桥局武汉桥梁特种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4200××××2826账户内的存款1947664.50元;
二、本次冻结的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陆市知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