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14民初12369号
原告:某材料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技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某材料公司与被告某技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7日立案。原告某材料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材料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