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营润矿山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金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北营润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1024执保21号 湖南金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湖北营润矿山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南金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营润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1024民初24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民二庭移送本院执行局实施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湖北营润矿山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本院依法受理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北营润矿山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并冻结被执行人湖北营润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X中的存款55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1024执保2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4月1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