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渝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民申21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永川区双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渝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二圣镇街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1438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重庆渝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圣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5民终2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其在二审中举示的证人证言以及工资发放等证据,足以证明***与渝圣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与渝圣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张其与渝圣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就渝圣公司对其进行工作安排、管理及劳动报酬的发放承担举证责任。***申请再审称其自2018年10月16日起到渝圣公司工作,渝圣公司每两个月向其发放一次工资,为证明该主张,***举示了其与**的聊天记录以及**向***打款的账户明细,渝圣公司称**不是该公司的员工,因***不能证明**系渝圣公司的工作人员并受渝圣公司的委托向其发放工资,故***该事实主张不能成立。***在一、二审中申请出庭的证人的证言也不能证明渝圣公司对***进行了工作安排、管理及发放劳动报酬,故***关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陈玥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