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5民辖终11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机械高级技工学校,住所地重庆市巴**道角横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00000450382683R。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渝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二圣镇街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14385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市机械高级技工学校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渝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13民初109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查过程中,重庆市机械高级技工学校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管辖权异议一审裁定的上诉。
本院认为,重庆市机械高级技工学校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机械高级技工学校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肖飒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邹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