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13执恢45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渝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二圣镇街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14385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龙江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富城路88号4幢附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73662304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渝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龙江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重庆龙江置地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巴法民初字第006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渝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依法受理,2016年12月27日终结执行。后于2017年8月14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标的为工程款6581955.50元及利息等。
在首次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重庆龙江置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重庆龙江置地有限公司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也依法变卖了被执行人重庆龙江置地有限公司名下的渝XXXX**号、渝XXXX**号、渝XXXX**号、渝XXXX**号、渝XXXX**号五两汽车,变卖款共计8344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重庆渝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822289元,本院收取执行费12111元。另被执行人人重庆龙江置地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交纳100000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重庆渝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时,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龙江置地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桂花村的两块土地及位于重庆市巴南区石美大道X号商业门面1174套。现因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了被执行人重庆龙江置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故无法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龙江置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另,本院通过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重庆龙江置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到被执行人重庆龙江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实地调查了被执行人重庆龙江置地有限公司的经营情况。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龙江置地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重庆龙江置地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渝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659666.50元及利息等不能实现。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龙江置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重庆渝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亦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重庆龙江置地有限公司正在破产清算中。经申请执行人重庆渝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渝0113执恢4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重庆渝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若发现被执行人重庆龙江置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院作出的(2015)巴法民初字第00640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重庆龙江置地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重庆渝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2015)巴法民初字第0064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