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顺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枣庄宝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枣庄市顺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山亭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406民初3456号 原告:枣庄宝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珠江路金融商务区SOHO珠江C2楼9层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3MA3FA33M8K。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顺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新城府前东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35769697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山亭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抱犊崮西路1号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583071651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枣庄宝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顺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枣山东山亭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枣庄宝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枣庄宝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