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6民初14589号
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长成机械模具修配部,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红星湾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10465752G。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基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塘下涌第三工业区桂花路1号B栋1、2楼,在燕罗街道塘下涌工业大道133号A1栋一楼、二楼整层设有生产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641625。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长成机械模具修配部诉深圳市中基自动化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
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
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长成机械模具修配部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