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基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苏州硕诺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506执13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基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塘下涌第三工业区桂花路******,在燕罗街道塘下涌工业大道******、二楼整层设有生产经营活动。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硕诺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凌港路**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深圳市中基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苏州硕诺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506民初99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苏州硕诺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深圳市中基自动化有限公司价款880000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1.7%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86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643元,由苏州硕诺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9095元。权利人深圳市中基自动化有限公司以苏州硕诺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硕诺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支付88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执行标的8800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11200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3月25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被退回。 2.2020年3月20日、5月13日、6月12日、8月17日、9月15日、10月10日、12月10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根据反馈情况,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20年3月24日起至2021年3月23日止),因部分银行账户已由其他案件在先冻结,本案中仅冻结到部分款项。至车辆管理部门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苏E×××**、苏E×××**、苏E×××**汽车(查封期限自2020年3月31日起至2022年3月30日止)。上述车辆现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4.经至被执行人注册经营地调查,其已不在该处经营,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5.经法院关联案件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法院涉及系列案件,债务数额较大。 6.因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 7.本院另案执行中,决定将苏州硕诺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处理,正由本院破产审理部门审查中。 8.2020年12月1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本院执行情况和查明事实均无异议。法院正在对苏州硕诺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破产审查处理,同意本案暂缓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未执行到位任何款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下落不明,无法处置的机动车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正在对苏州硕诺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破产审查处理中。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