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基自动化有限公司与深圳聚广和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06民初12147号 原告深圳市中基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塘下涌社区三工业区桂花路1号B栋101、201、301及A栋整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641625。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聚广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章阁社区章阁老村东区128号金和瑞瑚琳工业园A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8250469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2年6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东县。 被告***,男,汉族,1969年10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男,汉族,1978年9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兴宁市。 被告***,男,汉族,1973年11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 被告***,女,汉族,1974年2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 被告***,男,汉族,1981年5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 上述原告与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中基自动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