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青海绿草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青0103执51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某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青0103民初41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青海某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案款1712660.01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9526.6元,合计1732186.61元。[此为暂计金额,具体金额、利息(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及相关法律规定计算为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青海某有限公司名下查无足额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青海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2025年2月11日起至2026年2月10日止);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青海某有限公司位于西宁市城中区的不动产登记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2025年3月3日起至2028年3月3日止);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青海某有限公司名下XXX、XXX车辆手续,查封期限为两年(2024年4月29日起至2025年4月28日止),上述财产我院均为轮候查封无处置权;申请执行人债权未能全部实现。现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包含己采取的保全措施),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办理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逾期申请或不申请,你需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而造成财产流失及损失的法律后果。本院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将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后,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至此,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及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