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宝丽来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宝丽来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写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302执3048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宝丽来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777038593C,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河滨路41号鼎业国际花园三期14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廊坊写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1745414398A,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开发区祥云道81号荣盛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302民初2074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宝丽来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廊坊写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廊坊写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1519.99元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户名: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帐号:31×××69)。 二、在冻结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冻结的财产,不得对被冻结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