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恒厦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南京恒厦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8民终10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恒厦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城佐营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恒厦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2018)皖1822民初2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南京恒厦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亦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出具同意***撤回起诉的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2018)皖1822民初244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8080元,予以免除;二审案件受理费48080元,减半收取2404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回起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