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26执27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2年2月25日,汉族,住陕西省**县阳平关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3年10月20日,汉族,住江苏省沛县沛城
被执行人: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3226944509618,住所地江苏省沛城歌凤路6号。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1003MA085YM717,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20)陕0726民初8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支付***工程款1311000元,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对该款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承担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83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300元由***、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在执行中,经本院执行,提取了被执行人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工程款634269元,因二被执行人在本院尚有其它执行案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扣除另六案分配执行款90000元后,***实际领取执行款544269元。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及第三人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已配合履行完支付工程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726执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