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801民初709号
原告:珠海力强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技园虹桥四路商业中心B***2B03-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金光道52号。
负责人:***,系该分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力强仪表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珠海力强仪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珠海力强仪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巴都木 才次克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