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某某、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84民初1895号 原告:***,男,195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天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金光道5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 微